【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配偶者,將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土地所有權人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如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則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方式申請退稅後再行登記到配偶名下,是類情形顯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

稅捐機關再次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於重購退稅後,應特別留意土地稅法第37條追繳原退還稅款之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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